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60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7民初3145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43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共计欠付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6 715.7元; 二、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从2017年6月1日开始,每月25日前向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偿还 3 000元货款,直至还清为止; 三、如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二项确定义务,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未支付的全部货款,且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将加付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未付金额的20%为违约金; 四、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 80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0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 162元,由被告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 一、追加案外人龙川为(2017)川0107执438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龙川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2017)川0107民初31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邻水县港汇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向成都市丽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26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