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昌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527********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422民初1047号
案号
(2019)黔0422执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昌奇、张玉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4989.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以借款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083‰计算至2016年6月23日;从2016年6月24日起以借款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6245‰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从2016年11月20日起以借款194989.1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6245‰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从2016年12月22日起以借款19498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62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龚昌奇、张玉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普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以借款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9083‰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从2016年6月25日起以借款19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3624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龚昌奇、张玉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10-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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