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8********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罗民金初字第95号 |
案号 |
(2018)豫1521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山农行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刘军、刘克前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樊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15 |
发布时间 |
2018-04-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