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21民初2477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6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曾元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昭阳借款94000元,并按月利率0.5%计付2018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黄明聪对被告曾元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元炎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昭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昭阳负担69元,由被告曾元炎、黄明聪负担10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