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坤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24民初3399号 |
案号 |
(2019)闽0524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谢坤宝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HT9070230160002831、HT9070230160003723)及与谢坤发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DB9070221160002032、DB9070221160002718); 二、谢坤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借款83136.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谢坤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谢坤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坤宝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谢坤宝、谢坤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