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敏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2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屏民初字第225号
案号
(2013)屏执行字第000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敏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月利率10.17‰计算;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15.25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二、被吴谢阿庆、谢桂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公告费264元,合计737元,由被告谢敏弟、谢阿庆、谢桂莲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3-03-29
发布时间
2015-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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