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7907号 |
案号 |
(2019)闽0802执1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龙岩市宏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借款本金2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6125‰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市宏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会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南支行有权就倪志军提供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丰华商城-1层32个停车位及19个摩托车位(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7507号至201107539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7543号至201107560号)、陈拥军提供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丰华商城-1层5个停车位及20个摩托车位(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6398号-201106400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6402号-201106422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6372号) 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倪志军、邱祎芬、陈拥军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龙岩市宏旗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邱祎芬、陈拥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龙岩市宏旗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