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1779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5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董金凯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董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10,975.78元,利息、罚息、复利20,723.56元,合计331699.34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日至2018年8月11日);并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董金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四、被告蔡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5元,保全费2,17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董金凯、蔡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时间
2019-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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