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01592号 |
案号 |
(2016)粤0105执1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陈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091.09元、利息3493.13元、罚息14447.48元并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1584.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23%计付逾期还款的罚息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 二、第二被告周燕如、第三被告徐志基、第四被告李永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周燕如、第三被告徐志基、第四被告李永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陈月追偿。 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公告费50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5-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