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2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920150温民祥初字第00307号 |
案号 |
(2016)豫0825执1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杨双喜、焦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根旺借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被告杨双喜、焦艳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10-20 |
发布时间 |
2016-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