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坤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8********2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周民初字第801号 |
案号 |
(2014)周执行字第00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坤水、阮永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瑛珠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100万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1年5月27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的借款利息;140万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1年5月17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为止的借款利息;90万元借款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随本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4-05-21 |
发布时间 |
2014-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