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21民初10278号
案号
(2018)闽0521执6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伟棋、陈丽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飞超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2015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江伟棋、陈丽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时间
2018-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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