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1民初10278号 |
案号 |
(2018)闽0521执6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伟棋、陈丽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林飞超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2015年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江伟棋、陈丽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