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25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03民初1910号 |
案号 |
(2017)豫0403执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3121.4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20日欠款为33121.40元,以后利息以平顶山银行公务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规定,并顺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元,由被告程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2-21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