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25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403民初1910号
案号
(2017)豫0403执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3121.4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20日欠款为33121.40元,以后利息以平顶山银行公务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规定,并顺延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元,由被告程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时间
2017-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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