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东 商初字第469号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12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涛、王均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担保最高额80 000元限度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借款本金38 714.1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息随本清); 二、被告庄涛、王均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陆全华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被告庄涛、王均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5-05
发布时间
2015-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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