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 商初字第1070号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全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借款本金27368.85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 二、被告周超、被告庄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超、被告庄涛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全华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3-05
发布时间
2015-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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