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84刑初94号 |
案号 |
(2019)豫0184执1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中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5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东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3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帅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孟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