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延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01127号 |
案号 |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中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1年7月7日止,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止,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29日止,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项延文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项延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介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杨介清、项延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5-09 |
发布时间 |
2014-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