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延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2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01127号
案号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5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杨介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中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1年7月7日止,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止,本金12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29日止,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项延文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项延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介清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杨介清、项延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5-09
发布时间
2014-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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