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2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第8789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建国、王乌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369108.42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苏建国、王乌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7200元; 三、如果被告苏建国、王乌姑未按时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南安支行有权从折价或拍卖、变卖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32218号他项权证的登记为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6-28
发布时间
2018-07-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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