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21********2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惠商初字第923号
案号
(2013)惠法执字第002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法银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李恒红、王先新、王群、杨宗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省惠民县洁丽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自愿以公司财产对被告孙法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327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五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3-04-22
发布时间
2015-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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