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安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7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203民初1647号 |
案号 |
(2021)豫1222执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王舍生、董占花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王舍生、董占花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元。3、由被申请人王安康、郭丽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上述借款本金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之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由王舍生、董占花承担本案诉讼费788元。6、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