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安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2********7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203民初1647号
案号
(2021)豫1222执7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王舍生、董占花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强制被执行人王舍生、董占花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元。3、由被申请人王安康、郭丽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对上述借款本金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之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由王舍生、董占花承担本案诉讼费788元。6、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