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75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6民初2311号
案号
(2021)川0116执5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30000元及利息284111.91元、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9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支付违约金360000元;三、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支付律师费10576元;四、如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有权对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川aq3611、川an7850、川am6098、川am0377、川ak5175、川ar1060、川ar1529、川ap6672、川a9470挂、川aa308挂车辆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有权对谢祥英、王虹分别持有的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数额【以(金牛)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0020号、00002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车辆)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在43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谢祥英、王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六、谢祥英、王虹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额43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64元,由成都祥鹰物流有限公司、谢祥英、王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菊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667563653J
登记机关
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土门村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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