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敏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6********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6781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340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敏贤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141953.61元、利息7539.9元,以及从2020年5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负担32.95元,被告梁敏贤负担164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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