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1********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423民初4227号 |
案号 |
(2020)甘0423执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祁董军、祁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钱小军挖掘机款80万元;二、驳回原告钱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被告甘肃金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祁董军、被告祁占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