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23********21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23民初215号 |
案号 |
(2021)闽0723执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为22,772.95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201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陈茶英、江荣兴、张洪晖对被告吴敏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茶英、江荣兴、张洪晖承担完相应的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敏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