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小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84********9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4民初2052号 |
案号 |
(2019)豫0184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久申、赵小凤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国顺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郑州永霖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久申、赵小凤、郑州永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