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明鑫塑钢门窗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990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3民初782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1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华市明鑫塑钢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46,121.67元;二、被告金华市明鑫塑钢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000元;三、被告胡兴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被告金华市明鑫塑钢门窗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2元,减半收取1801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370元,共计317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3739904120W
登记机关
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乡金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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