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7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2256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春林、郭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振货款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李振已预交,由被告李春林、郭超负担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李振负担0元,应予退还1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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