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泉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庆西民初字第3955号 |
案号 |
(2020)甘1002执恢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王鑫与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原告唐永超款571709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泉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驳回原告唐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6元,财产保全费3895元,合计14441元由被告王鑫与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