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80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庆西民初字第3957号 |
案号 |
(2020)甘100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王鑫、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原告赵娜借款本金102947元,并按照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赵娜要求被告王泉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3、驳回原告赵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7元,保全费1105元,合计3752元,由被告王鑫、庆阳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