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4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3243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萍、陈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截至2019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211900.67元,利息29353.5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梁萍、陈亮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律师费3000元;三、若被告梁萍、陈亮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正大支行有权对被告梁萍、陈亮提供的房屋(房他证上栗镇字第2013-817号房屋他项权证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8.81元,由被告梁萍、陈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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