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龙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3********2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5民初4147号 |
案号 |
(2021)川0115执29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贺龙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文起支付货款286,00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86,00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02%自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贺龙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