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和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81********5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4277号
案号
(2021)鲁1481执1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树强、董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81069.92元,合计270069.92元。二、被告刘树强、董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189000元为基数,罚息按月利率14.68125%。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起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和勇、刘树奇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1元,由被告刘树强、董志平、李和勇、刘树奇共同负担5352元。四、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9-10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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