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乐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425民初2050号 |
案号 |
(2021)豫0425执1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郭乐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858.06元、费用2207.97元及利息1985.47元,以上共计19051.5元(上述费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费用至欠款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郭乐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