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高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3********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923民初4058号 |
案号 |
(2021)豫0923执1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赵高坤确认欠原告王章存两笔借款即2019年6月15日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2%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和2019年7月26日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二、被告赵高坤自愿于2019年11月10前偿还给原告王章存两笔借款所欠利息及诉讼费19466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章存2017年6月15日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2%自2019年6月15日起计算至该笔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章存2019年7月26日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给原告王章存2019年7月26日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约定月利率1%自2019年7月26日起计算至该笔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如被告赵高坤未按本协议履行任何一期偿还义务,原告王章存可就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4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高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