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2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5民初141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解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蔡良鹏支付货款人民币37084元,并按人民币3708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 3%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良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