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水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627********0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825民初886号
案号
(2021)闽0825执17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连城县科旺葡萄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1124.69元,并应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125‰计算的利息。二、魏文川、张雪梅、张长生、魏水盛、魏水龙对连城县科旺葡萄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文川、张雪梅、张长生、魏水盛、魏水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城县科旺葡萄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6.8元,减半收取3808.4元,由连城县科旺葡萄专业合作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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