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30********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5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1)黔0425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龙飞签订的《个人分期还款借款合同》,被告龙飞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2331.7 元,利息、罚息、复利 3277.98元,共计 25609.68 元。2021 年 6 月 18 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 22331.7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规定计算, 至本息付清为止。二、被告魏兴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