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8********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23民初719号
案号
(2021)桂1123执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126097.76元,2020年6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晓莉、陶然对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证号为桂(2017)桂林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014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4元,减半收取70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陶能强、邓晓莉、陶然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29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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