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梅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3********0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117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5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帅永民、姜梅芳认可尚欠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05,914.74元,保险费4,194.75元。就上述欠款,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2021年4月10日前偿还原告400,000元,2021年5月10日前偿还100,000元,2021年6月10日前偿还原告100,000元,余款310,109.49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二被告违反上述还款承诺,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二被告支付滞纳金(以剩余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原告就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天鹅中路西苑南小区19-2-101、201,产权证号:保定市房权证新市区字第0200307173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7,0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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