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4********07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24民初2205号
案号
(2021)辽0624执1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楠、宋增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贷款本金282931.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刘鹏祥、王利晶、李长君、赵洪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李楠、宋增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4元,由各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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