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史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381********47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2民初3548号 |
案号 |
(2021)川0112执37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史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婷凤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婷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史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