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丽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宁0104民初8971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5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解丽生偿还原告徐原借款110万元,支付利息239250元(利息按年利率18%,起诉之日前的利息欠付33000元;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3月3日的利息欠付82500元;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按每季度递减本金27.5万元计算利息合计为123750元);该款由被告解丽生于2017年6月3日前偿还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165000元(利息按18%自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止);于2017年9月3日前偿还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37125元;于2017年12月3日前偿还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24750元;于2018年3月3日前偿还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12375元。如被告解丽生任意一期逾期还款,被告解丽生应就下欠本金按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且原告有权就下欠的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郁晓凤、宁夏奥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思源高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解丽生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5445元,减半收取772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2.50元,由被告解丽生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徐原已预交,被告解丽生于2018年3月3日前给付原告徐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