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LB7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1民初798号 |
案号 |
(2021)冀0681执1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付相敏与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订购协议》无效。二、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相敏购房首付款4229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首付款422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020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4元,由原告付相敏负担750元。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付相敏与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订购协议》无效。二、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相敏购房首付款4229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首付款422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020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4元,由原告付相敏凯负担750元。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付相敏与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订购协议》无效。二、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相敏购房首付款4229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首付款422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020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4元,由被告宛康凯负担750元。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付相敏与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8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订购协议》无效。二、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相敏购房首付款4229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首付款422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2020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宛康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付相敏团购服务费5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涿州市盛军强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4元,由被告宛康凯负担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MA08KBLB7W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范阳中路1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