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0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207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9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燕归还给原告黄家艺借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2日起计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刘高军对被告郑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家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 750元、申请费1 6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 020元,由被告刘高军、郑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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