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3********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121民初258号
案号
(2018)闽0121执恢1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闽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礼辉、赵红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闽侯闽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闽兴贷字(2016)第021601号《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截止至2016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6000元,此后利息(含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为依据,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周榕生、黄淑琴、福州晖亚家具有限公司、福州天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9-30
发布时间
2019-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闽0121执恢167号
立案日期
2018-09-30
执行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8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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