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9626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1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斌、祁雅静于2019年3月28日签署的编号为rzzl190328013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6日解除;二、被告贺斌、祁雅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rzzl190328013的《工程机械产品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临工e6500f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设备编号:vlge650fek0600058);三、被告贺斌、祁雅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损失及违约金合计900859.23元。四、原告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贺斌、祁雅静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贺斌、祁雅静上述第二项赔付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贺斌、祁雅静继续清偿;五、被告杨永盛、胡小能对被告贺斌、祁雅静的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赔付义务与第四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永盛、胡小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斌、祁雅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4元,由被告贺斌、祁雅静、杨永盛、胡小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