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鄢民初字第1118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金玲、樊俊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 18300元,由被告赵松峰、刘金玲、樊俊杰负担。(待执行时,由原告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