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鄢民初字第1118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5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松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刘金玲、樊俊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 18300元,由被告赵松峰、刘金玲、樊俊杰负担。(待执行时,由原告一并申请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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