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1********07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法民初字第566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宝国借款本金296万元;二、被告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宝国借款利息827119.3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6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另行计算);三、被告孙佳、舒凤琦、舒敏、夏宪迎、舒利、霰青青、霰云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宝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17元,由被告山东尊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孙佳、舒凤琦、舒敏、夏宪迎、舒利、霰青青、霰云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