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2********1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博许民金初字第00020号 |
案号 |
(2021)豫0822执恢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贵山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计付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利率为12.57‰;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利率为18.855‰)。二、被告郭志刚、刘鹰对被告刘贵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志刚、刘鹰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刘贵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刘贵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