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822********15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博许民金初字第00020号
案号
(2021)豫0822执恢6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贵山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计付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利率为12.57‰;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利率为18.855‰)。二、被告郭志刚、刘鹰对被告刘贵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志刚、刘鹰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刘贵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刘贵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1-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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