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静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8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3122号
案号
(2021)豫1024执1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昌源、胡静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8月6日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李昌源、胡静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被告李昌源、胡静可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30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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